2015年10月26日 星期一

一題臺灣人難解的民主智力測驗

文 / 沈芃岳
圖 / Taco

 陳水扁,是考驗臺灣民主法治觀念落實最重要的試金石。

 在陳水扁獲得保外就醫之前,絕大多數的社運團體,忽視扁案的人權問題,將其視為不可觸碰的「絕對領域」。而在九合一大選扁系獲得大量席次,以及陳水扁總統獲得保外就醫後,只好再改口以「扁案其實應該是珍案」來掩飾錯誤。

 這種錯亂飄忽的價值定位,很大一部分的原因,源自臺灣法治教育匱乏,「罪刑法定」與「無罪推定」只是課本上的兩個名詞,尚未在大部分臺灣人心中紮根。

 首先,刑法不單是刑罰定罪的標準,它同時也應當是人民自由權利的保證書。

 也因為具有這種人民與政府之間的契約性質,因此與刑罰相關的法律在制定時必須非常嚴謹。「罪刑法定原則」之所以在法治國家不斷地被強調,目的就是要讓刑罰更精確、更明白,盡可能排除人為操控的空間,才有可能保障人民不受到政府濫權侵害。

 反觀我國,數年來面對陳水扁的保外就醫申請,法務部一概以「於法不符」打回票。

 試想:倘若沒有訂定任何標準,那麼之前法務部有何依據去核准其他保外就醫案件?而假使這樣一套標準確實存在,那麼法務部不願意拿出這套標準讓人民檢驗,正證明了陳水扁的病況早已超過了這個標準。

 一直到陳水扁保外就醫獲准後,矯正署才遲遲設定了六大審核基準,而這六大基準也僅僅是從空白授權──微調至依然足以濫權的灰色地帶。

 在號稱民主法治的臺灣,服兵役有《體位區分標準表》,申請外籍看護則有《巴氏量表》作為一套標準依據,而為何獨獨「保外就醫」既沒有專屬的標準?也沒有採用其他量表做依據?反觀極權統治的中國政府,對於保外就醫至少還訂立了三十條標準在《罪犯保外就醫疾病傷殘範圍》中。

 如果未來魏應充要循「慣例」以高血壓申請保外就醫,臺灣人民至少有權利知道:血壓到底要高到多少,才符合保外就醫的標準?

 而當法務部長羅瑩雪在日前強調:「陳水扁若獲准保外就醫,為期只有一個月。」的時候,臺灣人能不去質疑羅部長這次又是依據哪一條法律嗎?

 而朝野兩黨的立委在面對這樣的制度黑洞時,只選擇喊喊口號理念、選邊選立場卻沒有實際行動去促成修法,面對如此失職的民意代表,臺灣人民能不深思嗎?

 再者,由於長期受到了儒家文化的影響,因此臺灣人在論定是非的時候,依據的往往是相當主觀、模糊的道德主義,而不是客觀、可靠的證據主義。

 所以當某些人說出:「扁案是珍案。」的時候,他們已經完全忘了在現代法治社會中,不僅債務限定為個人承擔,刑罰責任也同樣僅由犯罪者個人承擔。所以「扁案是珍案」並不符合邏輯,因為即便吳淑珍確實涉案,在缺乏可資證明陳水扁也是共犯的證據下,刑事責任也僅只及於吳淑珍一人,也就是說:「珍案就只是珍案。」它永遠不會成為扁案。

 也只有當臺灣人能拋開自身的喜惡去從事價值判斷,甚至能去為一位自己深惡痛絕的人主張正義、主張權利時,正義才有可能生根,邪惡才有可能倒台──臺灣也才有機會真正好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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