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2日 星期四

台灣人的主權及人權

文 / 李嘉宇
圖 / Sanada

 台灣自十七世紀以降,歷經諸代殖民統治,政權幾番更迭直到中華民國政府來到台灣,從軍事戒嚴到解嚴、戡亂條款廢止,終止了形式上的國共內戰狀態、完成總統直選,此一看起來在地化的獨立政權,也形成了「台灣已經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及「台灣就是中華民國」這樣作為最大公約數,卻似是而非的統獨主張。主權議題也就此被放到政治主流政見主張之外,沉默的大眾也避而不談。
 相較於海峽對岸中華人民共和國,絲毫不掩飾專制極權的治理行徑,在台灣執政的中華民國政府以孫逸仙先生主張的「民族、民權、民生」三民主義作為國民黨的意識形態。總統馬英九先生也每每宣示要將台灣治理成自由平等博愛的東亞民主示範區,使其在支持者的掌聲簇擁中,希冀奪得象徵最高人權意義的諾貝爾和平獎。
我們從小到大的教育和政治宣示都告訴我們:在台灣,人權是我們與生俱來的陽光、空氣、水。

 但是,我們真的擁有主權及人權了嗎?

 首先有關主權議題的討論,在多元族群的台灣社會中,總會被扣上意識形態的帽子,我們暫且不談「究竟是台灣人或是中國人」這看似只有情感認同、沒有法律依據的意識形態問題,先回歸法律本身。
 「憲法」是中華民國最高法律依據,在始終未列舉領土疆域範圍的情況之下,即使對內已經歷五次代表主權獨立的總統直選;對外,卻跟聯合國代表席次上取代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卻始終保持著一種曖昧不明的關係。前朝主張我們台澎金馬自己是一個國家,跟中國是國與國關係;現任內閣卻不否認兩岸同屬一個中國,是使用同一部憲法「一個中國各自表述」及「一個中國兩個地區」的特殊關係。如此前後相反敘述,讓人民無所依歸的主權混淆論已讓多少台灣人產生認知錯亂。
 或許是「東亞民主示範區」的宣示使然,多數台灣人並不認為有必要面對這樣的認知混淆,最常聽見的說法就是「只要能填飽肚子,統獨重要嗎?」、「只要活得有人權,主權重要嗎?」。確實,在馬斯洛的需求層級理論中,人類的需求是有順序之分的,只要能填飽肚子跟保有人權,統獨跟主權好像真的沒這麼重要。
 但如果這兩者是存在著連動關係呢?
 近年來最具爭議的兩岸問題,是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其為台灣人詬病的爭議點在:未顧及傳統弱勢產業及勞工權益、以及草率過關的黑箱程序。至於如果要將服貿議題拉高至開放自由貿易與否的左、右派經濟觀點,以及台灣主權地位的問題,則會被多數台灣人認為是過度解讀、意識形態作祟等等。
 追根究底的看,尚未交代傳統弱勢產業及勞工權益該何去何從的服貿協議,為何未經「內政委員會」審查表決的服貿協議,用不及法律層級的「行政命令」審查程序視之為「已經審查」,送院會存查呢?
 因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及中華民國政府的眼中,兩岸同屬一個中國,不需要立法權(國會)來審理處理兩岸協議;在「一中憲法」原則下,行政部門以「行政命令」來草率處理。在兩岸資本權貴裙帶關係中卡好位置的官商們老神在在,但被犧牲掉生存權益的弱勢產業及勞工階層,卻無法對欠缺程序正義、破壞立法權行使監督的毀憲行徑,有反制途徑。如此,因為「中國因素」直接破壞台灣民主政治的惡例來看,台灣的主權真的是全然獨立、不受侵害嗎?
 再者,去年(2014)因服貿問題而興起的318運動前後,發生了「杜氏兄弟案」。此事件也是肇始於一中原則下,卻沒有合理談判及退場機制的黑箱協議「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在台灣,死刑冤案救援非常困難,而被判決死刑的杜氏兄弟案,因為案發地點在中國,所有的證物也都在國外。但中國從未將案發證物交給台灣,法院僅掌握幾張「證物照片」;要找出新證據、不在場證明,難如登天。杜氏父子去了一趟中國,回台幾天後,警察突然上門逮人,他們被指控在中國犯下五命強盜殺人案。檢察官起訴證據全是中國公安局做的筆錄、不認識的證人、沒見過的證物、無從檢驗的鑑定書。
 杜氏兄弟懷疑被公安或他人陷害,想傳喚證人來對質,抱歉,法院說:查無此人。想傳喚製作鑑定報告的中國公安局人員來詰問,抱歉,法院只能找一個沒有實際參與鑑定的台灣專家出庭。想將證物重新鑑定,抱歉,證物不在台灣。最後,最高法院拿出「兩岸司法互助協議」,認定所有來自中國、卻無法檢驗的證言、證物直接採為證據。318運動期間,讓大眾注意到此一兩岸司法黑箱問題,讓杜氏兄弟平反之路露出微光。救援團隊取得案件的卷宗,冤獄平反協會也正在研究本案是否有提出再審、非常上訴、釋憲的可能性。冤獄平反協會全力搶救,但仍然追不上國家殺人的速度。杜氏兄弟死刑判決確定,並在429日遭到處決。〈引自杜氏兄弟案:兩條救不回的冤魂苗博雅,2014
 台灣的刑事訴訟法中,檢辯雙方都可以聲請傳喚證人、鑑定人到法庭接受交互詰問,讓證人出庭和被告對質、請鑑定人出庭,說明鑑定的經過和科學原理依據,檢辯雙方都有機會當場踢爆不實證言或垃圾科學,讓真相漸趨明朗。但是被判死刑的杜氏兄弟完全沒有機會和證人對質,以及檢驗中國公安局的鑑定書,甚至連證物都未送回台灣接受進一步檢驗,就被判處死刑。
 為什麼會這樣?因為即便有「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以人治為主、司法只是其工具的中國司法實態,其審理和犯罪蒐證程序,皆難以服人。因此,美其名「兩岸司法互助」,事實上,依然像罔顧程序正義的30秒黑箱服貿協議一樣,無人監督。
 對照這些兩岸協議所引發的爭議,及陸委會主委王郁琦常被譏為「習近平傳令兵」的有趣現象來看,中華民國政府仍試圖要告訴我們:「只要能填飽肚子,統獨重要嗎?」、「只要活得有人權,主權重要嗎?」,只是極度的諷刺。更不用提那些兩岸間可能將在日後付出極大社會成本、一一買單的二十幾條黑箱協議。
 主權,意旨「一個國家對內實施行政立法司法、對外保持獨立自主的政治權力」,它使每一個公民權利能受到來自國家的保護;人權,意旨「個人或群體因作為人類,而應享有的權利」,是我們身而為人應該享有的天賦權利。

 我們真的擁有主權及人權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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